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第6.4条机制要求的碳清除活动》
应《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CMA)相关决定的要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标准《<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要求的碳清除活动》(A6.4-STAN-METH-002),明确第 6.4 条机制下涉及清除活动的要求。标准已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生效。
1. 清除活动相关定义
清除:人为活动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移除,并通过人为活动销毁或永久储存的结果。
涉及清除的活动:满足特定要求的活动,文中举例仅作说明,除非另有说明,不具有监督机构决策的效力。
可获信用的清除量:见会计核算部分定义。
逆转:见会计核算部分定义;可避免的逆转是活动参与者可影响或控制因素导致的逆转;不可避免的逆转是参与者无法控制因素导致的。
2. 要求
(1)监测
涉及清除及有逆转风险的减排活动需满足相关要求,参与者应基于可靠、具统计代表性、保守且考虑不确定性的数据监测清除量。
机制方法应规定监测方法,确保净清除量计算保守,允许使用默认值(需保守估计),包含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以及监测和减轻逆转风险等规定,还应要求参与者提交监测计划并适时更新。
(2)报告
参与者应在监测后编制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活动与方法、净清除量估计、数据收集、温室气体释放事件记录、风险评估与应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等。
报告应连续无间断,机制方法应规定提交频率,参与者可缩短提交周期,发生潜在逆转事件时需额外提交报告,可申请延期但需监督机构批准,逾期未交将暂停相关活动的信用额度操作。
(3)计后期监测与报告
活动最后一个活跃计期结束后仍需监测,计后期净清除量不发放信用额度,参与者可申请终止监测(需证明存储的温室气体逆转风险可忽略或已按规定修复潜在逆转)。
(4)会计核算
以统一测量单位进行核算,可获信用的清除量计算涉及温室气体存储和排放的净变化,仅直接人为的正净变化可获信用,某些情况下可排除碳池等以保守计算,计后期每年都要计算,涉及减排时应分开核算。
(5)适用于续期的方法:续期时应采用最新适用方法。
(6)应对逆转
逆转风险评估:风险与多种因素相关,参与者应评估并制定风险缓解计划,计算风险评级,该评级用于确定信用额度转移比例和标记低风险逆转的信用额度,评估需定期审查修订,遵循相关指导和限制。
逆转相关通知与行动:发现潜在逆转事件应在 30 天内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据此暂停相关操作,参与者需准备初步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结果采取不同行动,包括提交监测报告、更新风险评估、审查合规性等。
逆转修复:已发放信用额度的清除逆转应通过多种措施修复,包括设立逆转风险缓冲池账户,根据风险评级向其转移信用额度,发生逆转后用缓冲池账户中的额度抵消,可避免逆转的参与者需补足额度,应获取保险覆盖风险,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考虑实施补救措施。
(7)避免泄漏:参与者应处理泄漏风险,根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计算并考虑残余泄漏。
(8)避免其他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尊重人权和土著人民权利:参与者应遵循相关规定,实施稳健的社会和环境保障措施,减少和避免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
3、第6.4条机制的监督机构
《巴黎协定》第6.4条建立了一种新的国际碳信用机制。第6.4条机制,也称为《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设有一个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该机制所需的要求和流程。这包括开发和/或批准方法论、注册活动、认可第三方核查机构,以及管理第6.4条注册登记册。该监督机构完全对《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