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鲜食苹果进口指南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本文带大家了解一下进口伊朗鲜食苹果的流程及海关监管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 Fresh apple。
二、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桃实蝇;地中海实蝇;盾蛤属一种;苹果蠢蛾;灰圆盾蛤属一种;桃白圆盾蛤;梨火疫病茵;苹细蛾 ;苹草缢管蚜 ;苹果黑星茵。
四、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维持果园卫生条件。
2.伊方应按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输华苹果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
5.针对苹果蠢蛾,输华苹果须来自苹果蠢蛾的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ISPM 10的原则,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
6.针对螨类、介壳虫、卷叶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
7.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8.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伊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苹果蠢蛾或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伊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appa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五、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的要求
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苹果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苹果蠢蛾或梨火疫病活体,则该批苹果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