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九种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纳入有毒物质排放清单
2025年1月6日,美国环保署(EPA)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则,将九种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纳入《紧急规划与社区知情权法》(EPCRA)和《污染预防法》(PPA)规定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报告清单,该规则将于2025年2月5日生效。
此次行动是根据2019年12月20日签署的《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案》(FY2020 NDAA)第7321条的要求,将特定的PFAS自动纳入EPCRA第313条的报告化学品清单(即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这些PFAS因其潜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被要求从2025年报告年度(即2026年7月1日提交的报告)开始进行排放报告。
此次新增的九种PFAS包括:
全氟癸酸铵(PFDA NH4,CAS号:3108-42-7)
全氟癸酸钠(PFDA-Na,CAS号:3830-45-3)
全氟-3-甲氧基丙酸(CAS号:377-73-1)
6:2氟代烯烃磺酸(CAS号:27619-97-2)
6:2氟代烯烃磺酸铵盐(CAS号:59587-39-2)
6:2氟代烯烃磺酸钾盐(CAS号:59587-38-1)
6:2氟代烯烃磺酸钠盐(CAS号:27619-94-9)
6:2氟代烯烃磺酸阴离子(CAS号:425670-75-3)
乙酸,[(γ-ω-全氟C8-10烷基)硫]衍生物丁酯(CAS号:3030471-22-5)
这些物质因符合NDAA规定的触发条件(如最终毒性值确定或商业保密信息解密等)而被纳入清单。
EPA此次行动的法律依据为EPCRA第313条、PPA第6607条以及2020财年NDAA第7321条。适用范围涵盖制造、加工或使用这些PFAS的设施,特别是涉及以下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的行业,如制造业(311-339)、天然气液体(211130)、电力公用事业(2211-2213)等。具体适用范围需参考40 CFR第372部分B节的规定。
新增的九种PFAS被指定为“特别关注化学品”,适用以下报告要求:
1.排除最低限度豁免:不得使用最低限度豁免条款。
2.禁止使用简化报告表:不得使用Form A(简化阈值认证声明)。
3.严格报告限制:必须使用EPA的Form R进行报告,且需满足特定的报告条件。
此外,EPA还要求在报告中披露这些PFAS的排放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