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冻品通关那些事儿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冷冻牛肉、船冻红虾等优质进口冻品摆上了我国百姓餐桌。那么,这些冻品是如何通关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冻品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冻品是在-18℃以下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供人类食用的肉类及水产品等。
二、进口冻品的准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我国对进口冻品实施准入管理,不管是冷冻肉类或是冷冻水产品,必须来自获得准入的国家。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肉类或水产品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三、进口冻品的资质要求
(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要求),向中国境内出口冻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通过登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有哪些境外冻品生产企业已经获得了海关总署注册。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冻品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二)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通过登录“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可以查询到已经获得备案的进出口商。对于尚未获得备案的企业,也可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后,点击“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然后点击“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和“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选项进行备案。
(三)场所资质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应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等规范要求。
(四)检疫审批
进口肉类和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进口冻品的主要通关流程
(一)海关申报
进口冻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等随附单证;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进口水产品,应申报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号;对于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还必须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二)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冻品实施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包装及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对于进口肉类,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水产品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的,必须按上述要求逐项落实。进口水产品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上述各项信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水产品,可免除内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
3.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4.货物品种、规格等项目是否与检验检疫证书、合同、装箱单等单证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三)监督抽检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冻品,海关重点对品质、污染物、微生物、兽药残留等项目类别进行检测。
(四)结果评定及处置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进口;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经技术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