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要求有变
作者:严稀西
更新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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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台湾地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监管机构发布公告,预告修正《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该修正草案将在公共平台公开30天,以收集公众意见。
此次修正要点如下(四大重点)
1.新增了申请制造或使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时的资料准备要求:必须先绘制运作场所全厂(场)空水废毒污染流向示意图,作为主管机关审查的参考资料。
基于此次更新,如果您是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制造者或使用者,在申请许可证、登记文件、核可文件以及证书/文件的变更和展延时,除了满足既有的资料要求以外,还需要先绘制运作场所全厂(场)废气、废水、废弃物、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污染流向示意图(下图示例),作为主管机关审查的参考资料。
(图片源自:空、水、废、毒化物污染流向图制作流程说明文件)
2.此外,企业在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或展延许可证、登记文件及核可文件的内容时,如有涉及到其他环保许可文件的申请、变更或展延,应同时提出申报。(* 没有同时提出其他相关环保文件申报的企业需要提供额外说明。)
下图列举台湾地区主管机关下属的环保许可文件的种类供企业参考:
(图片源自:空、水、废、毒化物污染流向图制作流程说明文件)
3.明确了市、县主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改变相关规定中没有的义务,且审查范围不得涉及到申请、变更或展延内容之外的事项。
4.同时明确了市、县主管机关的发证时限为14天,即运作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了经主管机关核准的申报内容后的十四天内,主管机关需核发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