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泰国食品生产中使用提取溶剂法规草案
为保护消费者,规范来食品生产中提取溶剂的使用,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发布了《公共卫生部通知(第...号)B.E...(...)》草案(G/TBT/N/THA/730号通报)。该草案根据《食品法》B.E. 2522(1979)制定,旨在规范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提取溶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条件等。本通知的关键点如下:
第1条:根据《食品法》B.E. 2522发布的《公共卫生部通知》(第259号)B.E. 2545中关于在某些食品中使用甲醇作为加工助剂的规定应予以废止。
第2条:通知不适用于:用作提取溶剂的饮用水?用作提取溶剂的食用油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提取溶剂
第3条:“提取溶剂”的定义是指作为加工助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旨在在原材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组分或成分加工过程中提取物质,并在加工完成后被去除。“加工助剂”指的是不用于消费作为食品成分,但用于加工食品、准备食品原材料或成分的物质或材料,其在加工过程中具有技术目的,并可能导致该物质或其衍生物作为残留物非故意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最终产品中。
第4条: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提取溶剂应属于《公共卫生部通知(第281号)》B.E. 2547(2004)中规定的特定受控食品添加剂。
第5条:用于食品生产的提取溶剂应符合以下所提及的质量或标准:(1)最新版《食品添加剂规范综合汇编》、粮农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专论;(2)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根据《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第6条:由两种或多种活性成分和其他成分组成的提取溶剂不得危害健康,应满足技术目的,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取溶剂的活性成分应符合第5条规定的质量或标准要求;(2)提取溶剂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条件;(3)提取溶剂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瓶装饮用水的通知》中规定的质量或标准;(4)提取溶剂中使用的食用油脂必须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用油脂的通知》中规定的质量或标准;(5)提取溶剂混合物中的砷含量不得超过3 mg/kg;(6)提取溶剂混合物中的铅含量不得超过10 mg/kg。
第7条:提取溶剂的使用必须符合本通知所附的附件中的规定。如果提取溶剂的使用与本通知附件中规定的使用方式不同,则必须获得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批准。在这方面,应根据《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第8条:本通知草案中提取溶剂的标签要求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知(第281号)》B.E. 2547(2004)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生产过程中使用提取溶剂的食品产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的要求。
第9条:产品容器应遵循《公共卫生部通知(第92号)》B.E. 2528(1985)关于食品容器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容器的使用以及禁止使用作为食品容器的材料。
第10条:食品生产中提取溶剂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遵守《公共卫生部通知(第420号)》B.E. 2563(2020)的规定,该通知根据《食品法》B.E. 2522发布,标题为:食品生产流程、加工设备/器具和储存实践。
该草案自其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目前,泰国公共卫生部通知草案也已在SPS协议下进行了通知。
根据《食品法》B.E.2522(1979年)发布的公共卫生部通知(第…号)附件,泰国可用于食品提取的溶剂要求如下表所示。比较来看,泰国食品提取溶剂要求与中国标准之间的差异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溶剂种类、使用限量、残留量标准等。这种差异可能源于两国在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考量。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首先应仔细了解泰国关于食品提取溶剂的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提取溶剂的使用符合规定。其次,企业还应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食品提取溶剂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同时密切跟踪泰国公共卫生部食品提取溶剂允许种类的变化,及时获取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最新信息,保障贸易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