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即将增列397个化学物质为「毒性化学物质」并修正其运作管理事项
近日,台湾地区环境部发文预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
为接轨国际管理趋势,此次修正增列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共 357 种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为毒性化学物质,并增列 12 个壬基酚及 28 个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化学物质种类,修正其运作事项管制相关化学物质。
一、PFOS/PFOA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的修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01. 增列 357 种 PFAS 物质,调整毒性分类,制定管制浓度及分级运作量
应斯德哥尔摩公约,考量全氟烷基化合物具不易分解及生物浓缩特性,此次增列 5 种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与原列管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及全氟辛烷磺醯氟并同管理,调整名称为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列管编号 169,序号 01)。
增列 352 种全氟辛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与原列管全氟辛酸并同管理,调整名称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列管编号 169,序号 04)。
此外,调整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毒性分类为 1,2,4。
附表1: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及其管制浓度与分级运作量一览表
*注:毒性分类:「1」表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2」表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3」表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4」表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02. 修正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使用用途适用范围
附表2: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使用用途一览表
03. 给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缓冲期
为配合新增纳管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增列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运作全浓度的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的企业,台湾地区环境部将分阶段给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缓冲期,用于应对法规的变更。
附表3: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一览表
*注:CAS#1763-23-1、CAS#29457-72-5、CAS#307-35-7、CAS#335-67-1 无需依照附表 3 的期限
结合上述可知,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管制浓度为全浓度,分级运作量为 50 公斤,可适用于附表 2 中的特定用途,意味着运作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且数量达到 50 公斤的企业,需依规定定期申报。
二、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修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01. 增列 12 个壬基酚 CAS No. 和 28 个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CAS No.,修正管制浓度,调整毒性分类
为促进物质辨识,参考欧盟 REACH 及美国毒性物质管理法(TSCA)清单,分别新增 12 个壬基酚 CAS No. 和 28 个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CAS No.。
参照欧盟 REACH 将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管制浓度调整为 0.1%。
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内分泌干扰素性质,调整壬基酚的毒性分类为 1,3,4,调整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毒性分类为 1,4。
附表4: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及其管制浓度与分级运作量一览表
*注:毒性分类:「1」表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2」表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3」表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4」表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02. 修正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禁止运作事项,修正使用用途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台湾地区已禁止使用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制造家用清洁剂。
此次将进一步禁止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用于制造工业及公共机构用清洁剂、处理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金属加工、制造纸浆和纸张的用途中。
但若在受到控制的系统、制程和防治设备中,可实现完全回收、焚化或从废水中移除,且不在台湾地区使用及贩卖的,则不受此限制。
附表5: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用途及禁止运作事项一览表
03. 给予一年半至二年的施行缓冲期
台湾地区环境部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于台湾地区的使用情况,分别给予原管制浓度达 5% 以上者一年半缓冲期、新管制浓度区间达 0.1% 未达 5% 者二年缓冲期。
运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的企业应于规定期限内调整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运作,并视实际运作情形变更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核可文档。
附表6: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一览表
结合上述可知,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管制浓度为 0.1%,分级运作量为 50 公斤,可用于附表 5 的特定用途中,意味着只要运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浓度达 0.1% 以上且数量达到 50 公斤以上的企业,需要依规定定期申报。
三、重要提醒
在此提醒:运作全浓度的全氟辛烷磺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的企业,台湾地区环境部将分阶段给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缓冲期,用于应对法规的变更。
运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一年半至二年的施行缓冲期,用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运作,并视实际运作情形变更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核可文档。
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并了解管理条例的变更和更新,确保企业在合规范围内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