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
作者:苟勇
更新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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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国家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截至4月26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在界定了本办法调整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经依法核准按国家保护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及其制品的情况下,主要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取得、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在国家有特别规定,以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对从业活动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有关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已加载专用标识,仍适用上述特别规定或特定要求。本次提出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4种鹦鹉和7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国家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