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 |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人造石墨发起反规避调查
案件|基础概况
当地时间2024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就原产于中国的块状或圆柱状人造石墨(Artificial Graphite inblocks or cylinders)的进口可能规避(EU)2022/558号实施条例中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石墨电极(Certain Graphite ElectrodeSystems)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启动反规避调查,并对此类产品进口进行登记。
01.产品描述
现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适用于电炉用石墨电极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编码ex 8545 11 00(TARIC 编码 8545 11 00 10 和 8545 11 00 15)。被调查的可能存在规避行为的产品是块状或圆柱状人造石墨,涉及欧盟海关编码ex 3801 10 00 和 ex 3801 90 00(TARIC 编码 3801 10 00 15 和 3801 90 00 80)。
02.申请方指控
根据立案公告,申请方认为,在对石墨电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中国出口商开始从中国出口石墨电极半成品到欧盟,并在欧盟境内进一步加工成反倾销措施本应适用的产品并销售,以此规避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4(5)条,调查机关于立案之日起对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海关登记,若调查结论最终认定存在规避行为,将自进口登记之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但税额不超过欧盟石墨电极反倾销调查裁决公告(EU)2022/558中所征收的税率。
03.调查初步程序
根据立案公告,各利益相关方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进行利害关系方登记和申请召开立案阶段的听证会,自立案之日起37日内向欧委会提交答卷、豁免申请和相关评论意见,提交的所有内容应同时提供保密版本和非保密版本。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也可在程序权利收到侵犯时申请独立听证官介入调查程序。本次调查预计于立案后9个月内终裁。
如利益相关方未能在欧委会规定时限内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欧委会将依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8条中规定,依据“可获得事实”(basis of facts available)进行裁决,通常是惩罚性裁决。
04.历史案件回顾
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由于申请方撤诉,调查终止。
2021年2月17日,欧盟再次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11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补贴调查。2022年4月7日,欧委会发布终裁,决定对中国企业征收23%-74.9%的反倾销税,同年7月20日,欧委会决定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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