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生物柴油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生物柴油(Biodiese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0.0%~35.6%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不包括满足“含有合成碳氢化合物航空涡轮燃料标准规范ASTM7566-22”要求的可持续航空燃料,涉及欧盟CN编码ex 2710 19 42(TARIC编码89FT)、ex 2710 19 44(TARIC编码89FT)、ex 2710 19 46(TARIC编码89FT)、ex 2710 19 47(TARIC编码89FT)、ex 2710 20 11(TARIC编码89FT)和ex 2710 20 16(TARIC编码89FT)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20日, 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生物柴油发起反倾销调查。2023年12月25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召集相关涉案企业在京召开本案应诉工作会。会后,28家企业参加商会组织的行业抗辩工作,积极向欧委会提交抗辩意见。2024年8月16日,欧委会对该案作出初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2.8%~36.4%的临时反倾销税。2024年9月3日,应我生物柴油行业申请,欧委会召开对我生物柴油反倾销调查听证会(线上/线下)。五矿商会代表行业、商务部贸易救济局代表政府部门以及我方的代理律师和应诉企业代表,从不同角度向欧委会阐述了我方对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关注及反对征税的主张。20家国内生物柴油企业线上参加了听证会。受国际经贸环境复杂、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增强等因素影响,尽管我行业和应诉企业积极抗辩,对华生物柴油征收反倾销税并不符合欧盟绿色发展策略,但欧委会最终依然裁定对华生物柴油征收反倾销关税(税率详见附表)。
附表:欧盟对华生物柴油反倾销终裁征税表
信息来源: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